关键词:弗莱堡学派,瓦尔特.欧肯,秩序自由主义
闻名于世的弗莱堡学派或称秩序自由主义学派是由经济学家瓦尔特·欧肯(Walter Eucken,1891-1950)和两名法学家法兰茨·伯姆(Franz B?hm,1895-1977)、汉斯·格罗斯曼-杜尔特(Hans Groβmann-Doerth, 1894-1944)于1930年代在德国弗莱堡大学共同创建的。 弗莱堡大学的国家与法专业既包括法学也包括经济学,它为法学和经济学视角的结合提供了一个富于建设性的框架,而弗莱堡学派和秩序自由主义传统正是以这种结合为特点。正如伯姆在日后回顾时所言,这一学派的创建者是被他们对以下问题的共同关注结合在一起的:探寻自由经济和社会的宪政基础。在他们共同编辑的《经济秩序》丛书第一卷(伯姆,1937)中,三个编者加入了一篇共同署名的纲领性导言,题为"我们的任务"(伯姆,欧肯和格罗斯曼-杜尔特,1989),其中强调了他们对那时仍有影响的古斯塔夫·冯·施穆勒(Gustav von Schmoller)的历史学派遗产以及无原则的相对主义的反对。在他们看来,这种相对主义正是由历史学派的遗产带入德国法理学和政治经济学的。与此相对,他们强调了自己的指导原则,即"对所有政治-法学和政治-经济学实践问题的处理的关键是经济宪法这一观念"(同上,23页),而法学和经济学的的合作在这一任务中"明显不可缺少"(同上,25页)。 弗莱堡学派的秩序自由主义是二战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得以创建的理论基础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一学派常常被归于德国新自由主义门下,它也包括诸如阿尔弗雷德·米勒-阿尔马克(Alfred Müller-Armack), 威廉汉姆·勒普克(Wilhelm R?pke)和亚历山大·罗斯托(Alexander Rüstow)等学者。然而,尽管这些学者拥有共同的背景,但他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特别是,适当的干预主义,这种结果导向的社会市场经济概念(这一概念是米勒-阿尔马克创造的)更多反映了米勒-阿尔马克、勒普克及罗斯托的思想,而非弗莱堡学派创建者们的观点,后者则支持严格程序性的和规则导向的自由主义。考虑到一些观点在后面将得到更充分解释,这里先用一种非常简短的--某种程度上简化了的--方式对弗莱堡学派的秩序自由主义和米勒-阿尔马克的社会市场经济概念的分歧描述如下:对弗莱堡学派而言,市场秩序作为一种无歧视的、排除特权的竞争秩序,是一个内在合乎道德的秩序。就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而言,弗莱堡秩序自由主义者认为,竞争性的市场秩序能够,也应该,同一个为那些在市场机制下暂时或永远都没有能力通过提供劳动而维持生计的人提供最低收入保障的体系相结合-。但是,他们坚持认为,这样的社会保障必须具备无歧视,无特权的特点,而且绝不能以侵蚀市场秩序基本道德原则的方式提供,例如给予某些产业补贴或其他形式的特殊待遇,这将败坏市场秩序的原则,即其无特权的性质。相反,米勒-阿尔马克则将市场秩序视作经济上最具效率的秩序,但不具备内在的道德性。它是一个"技术工具",可以用来为社会创造财富,但是它不能自动带来一个"好的"社会。只有借助补偿性的政策--尤其是"社会"政策--才能使它合乎"道德"。在米勒-阿尔马克那里,重要之处在于,这些应使市场经济具有道德感召力的补偿性"社会条款"--不考虑经济效率--是没有限制的。而对弗莱堡秩序自由主义者而言,它们是要受到限制的,它们必须与市场游戏规则的无特权性质不发生冲突。也许正是由于缺乏这样的限制,才使得德国在过去五十年里,以"社会"市场经济的名义通过立法和司法的形式对市场原则加以侵蚀,并导致最近公众对"新"社会市场经济的呼唤。但是,这样的评论 已使我离题太远,还是让我回到介绍评述吧。 现在关于"欧洲自由主义历史"的系列讲座清楚地展示了关于自由主义本质的不同阐释。在一次早期朝圣山学社(Mont Pelerin Society)--这是F.A.哈耶克1947年在瑞士的朝圣山首次召集的一个跨学科自由主义学者团体--会议上的事件足以说明弗莱堡秩序自由主义者支持的那种自由主义。在一篇回忆瓦尔特·欧肯的文章中,威廉汉姆·勒普克提及了1949学会会议上路德维希·冯·米瑟斯(Ludwig von Mises)和瓦尔特·欧肯之间关于自由主义者应该如何看待垄断和政府与法律相对角色的争论。关于这次争论,勒普克并没有告诉我们太多东西 ,我也不能从其他地方发现更多的细节 。然而,从报告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勒普克认为欧肯和米瑟斯的争论,正像他所说得那样,代表着在朝圣山学社中反复出现的观点冲突。确实,欧肯和米瑟斯用他们各自的著作展示了两种迥然不同的关于自由市场秩序和政府经济政策之角色的观点,它们源自于对组织原则的不同看法:在米瑟斯那里,这就是不受管制的市场,在欧肯那里则是作为宪政秩序的市场。 乍一看去,米瑟斯式的"不受管制的市场经济"概念似乎提供了一种明确清晰的标准,用以评判哪种政策措施是有助于市场经济,哪种政策措施与之不能相容 。然而,细细观之,可以发现它其实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当区分如下两种政策措施时,这种模糊就很明显了:一种是干预市场过程的政策;另一种则是界定市场交易得以进行的普遍原则的市场过程制度框架的政策。关于必须清楚区分这两类政策这一点,没有人比F.A.哈耶克强调的那般明确。他坚持认为,"干预"一词只适用于以特定结果为目标的特定秩序(哈耶克1976:128),而如果它用来指"所有经济活动的一般性规章--这些规章以限定参与特定活动的个人必须满足条件的一般规则的形式制定出来"的话,这个词语就被误用了(哈耶克1960:224)。 当米瑟斯谈到政府对"不受管制的市场"的干预时,他先想到了那种运用"专断命令和禁令"的经济政策(Mises 1985:76)。他认为,"冻结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干预的主要行为"(同上),他把"被束缚的市场经济"描述为"政府运用命令和禁令干预商业运作"的经济(Mises 1949:714)。确实,作为原则问题,市场秩序的自由理念排除了"运用具体命令和禁令的方法"(同上:227),哈耶克在这一点上的强调不亚于米瑟斯。然而,哈耶克也坚持,在探讨尝试用一般性规则塑造经济进程的政府政策时,以上看法并不适用 。但这决不意味着--哈耶克急忙补充道--这样的政策措施不会"不适宜甚至有害"(同上.:222)。这只是说,我们必须把这样两件事情区分开来:一件是我们认为特定的政策措施是适宜的或不适宜的,另一件则是特定的政策措施是否在原则上与市场秩序相符合。他写道,"只要它们合法,这些政策措施就不能作为政府干预而遭到拒斥,但必须从合算的角度审视它们在具体情境下是否适用。"(同上:221) 。 基于以上的区分,我们应怎样解读米瑟斯的"不受管制的市场"这一指称呢?它绝不暗含无规则的市场这一观念。市场秩序是一个基于规则的秩序,绝非纯粹无政府的"不择手段的游戏",这一点在自由主义者那里几乎没有争议。市场不能被简单的描述为不遵守任何游戏规则的--用哈耶克的话来说(1976,chpt.10)--"通功易事秩序的竞赛"("game of catallaxy")。 当然,尽管我们可以想象(而且渴求)一个没有任何具体命令干预的市场,我们却不能想象(并且渴求)一个没有任何规则和制度框架的市场。如果不受管制的市场概念的支持者们承认不可能有不带任何框架规则的市场这一事实的话,那么,他们就不可回避这一问题:必须实质性的详细说明他们认为哪些规则对构建"不受管制"市场--相对于"受到管制的"市场--是不可或缺的。而这就意味着,尽管看上去简洁明确,米瑟斯的"不受管制的市场"只能通过它的制度特征加以界定。 弗莱堡学派的秩序自由主义始于如下前提:市场秩序是一个宪政秩序,它通过它的制度框架加以界定,服从于(明示的或非明示的)宪政选择。它认为市场运作过程的效能取决于其法律与制度框架的性质,而哪些规则合乎这一框架、哪些并非如此应该被视作一个宪政问题,也就是说,通过重要的宪法替代的相对可求性来做出选择。弗莱堡学派这一从宪政视角透视市场秩序的研究传统极其接近最近主要从詹姆斯·布坎南的著作那里得到启发的宪政政治经济学研究纲领 。在我谈话的最后,我将回到对这两大研究纲领关系的讨论。 正如上述,欧肯发展了他自己的研究路径,这与施穆勒的纲领及其在德国经济思想和政策中的持续性影响明显对立 。在他出版于1932年的《国家结构变迁和资本主义的危机》一书和他的两部主要著作《国民经济学基础》(1989[1939])和 《经济政策的原则》(1990[1952])中,他希望发展一种新研究方法来替代历史学派经济分析的反理论路径和其对经济政策的无原则的依情势而定的方法 。他的目标在于为一个宪政的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的理论研究和政治构建发展出一套系统的整合方法,或者,用德国式的术语--一个系统的秩序理论和秩序政策(Ordnungstheorie und Ordnungspolitik)的研究路径 。 正因为秩序是弗莱堡学派研究纲领的核心概念,因此认识到下面一点十分重要:在这一纲领的语境下,秩序与经济宪法--即奠定经济或经济体系基础的游戏规则--系统性地联系在一起(Eucken 1989:240;1992:314) 。这决不意味着秩序(Ordnung)--或它的英文表述秩序(order)--隐含着用在其他方面可能具有的保守或专制的含义。 欧肯坚持认为,既然所有的经济活动必然发生在一定的历史演进的规则或制度框架内,主导研究的问题就必须是:"这些游戏规则是什么?"(Eucken 1992:81)。经济秩序--这是核心信息--必须从经济宪法这个基本角度出发来理解,经济宪法既指正式的法律-制度框架,也指在不同共同体中规范经济活动的非正式的习俗和传统(Eucken 1990:377)。根据欧肯的观点(1990:21),以往存在的和现存的大量不同的具体经济秩序可以被理解为两个基本原则的不同组合:即一个是在一般性的游戏规则框架下经济活动的分散化协调;另一个则是在一个集中的、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中的服从原则(Eucken 1989:79;1992:118)。当然,这一划分与哈耶克的"两类秩序"--自发性秩序和组织--的划分(1973, chpt.2)有相似之处。 弗莱堡学派的创始人强调经济政策能够改善经济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完善规范经济活动的制度框架,或者用他们的语汇:经济宪法(Eucken 1990:378)。他们研究的动力是试图将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发现应用于解决与"理解和创立为经济宪法服务的法律工具" 相关的实际问题(Boehm、Eucken,Grossmann-Doerth 1989:24),这是他们所关注的更为宽泛研究纲领的一部分,这个纲领致力于探究一个有效能并富于人道关怀的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的宪法基础。 选用哪个术语来描述这样的秩序呢?欧肯使用了拉丁词语"Ordo",该术语具有明显的自然法意味,但是又可以在这种涵义之外被直接解释为一种人类所期望生存其中的秩序(Vanberg 1997)。 欧肯和伯姆强调,他们的兴趣不在发展纯学术事业上的研究纲领,而是寻求如何建立和维持适宜的经济秩序这样实际问题的答案。他们把这一问题视作宪政选择,即如何通过创立适当的经济宪法(Eucken 1989:240f)来建立理想的经济秩序。法律和经济的共同作用是他们所说的"经济宪法政策"(Wirtschaftsverfassungspolitik)不可或缺的前提(ibid.:242),该政策试图通过间接方式改善既成的经济秩序,即通过改革游戏规则,而不是通过施行经济政策,直接对经济进程进行特定干预以求改善经济产出的结果(Eucken 1990:336)。 他们认为,这种经济宪法政策的总体目标是创造条件使经济行为体在寻求提高自身利益的同时促进共同利益(Eucken 1938:80;1990:360,365)。换言之,他们认为经济宪法政策的任务是创设一种条件,在该条件下亚当·斯密所描述的"看不见的手"能够发挥作用。 与历史决定论--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是其它流派--关于社会进化论的观点不同,欧肯和伯姆强调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秩序从属于政治选择(Eucken 1960:164)。他们认为所有的社会和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进化力量的产物而不是精心谋划的结果(Eucken 1989:51,53;1992:82),尤其是市场秩序并非通过精心设计而创设和运作,而是在数千年的历史进程中慢慢演化而来(Boehm 1980:236ff.) 。但尽管如此,他们仍主张经济秩序需要人为设计并且能够通过精心策划的改革加以改善(Boehm 1950:XLf.;1960:163f;1973:16f.,21)。欧肯在论及如何建立有效的和体现人道关怀的经济秩序时讲道:"问题不会因为我们放任经济体系自由发展而简单被解决。上个世纪的历史是明证。经济体系必须要有意识地去塑造。经济政策、贸易政策、信用、垄断、税收政策或者是公司和破产法都是国民经济和国际经济及其规则如何被塑造这一大问题下的具体问题。"弗莱堡学派的秩序自由主义者特别指出一个有效的经济宪法政策必须关注法制框架下的多种元素的复杂互动(欧根1942:42f.)。正如该学派的创始人们所言,有一点非常重要,即人们能够理解这些领域的法律如"破产法、……债法、房地产法、家庭法、劳工法、行政法和其他的法律"共同构成了经济宪法,而秩序政策必须要关注它们之间系统的相互依赖 。 可以这样认为,弗莱堡学派的研究纲领包括理论范式和政策范式。理论范式的前提是在对经济现象进行适当的分析和解释时,有必要从这些现象得以发生的宪政框架的本质以及游戏规则入手。政策范式的前提是经济政策要服务于改进规则框架、经济宪法,从而形成一个运作良好的适宜的经济秩序,而不是用具体的手段直接干预经济进程以获得理想的结果。秩序理论是弗莱堡学派研究纲领中阐释部分的名称,它代表着一种理论范式,即系统地探讨不同制度-宪政安排的运行的特点,以及一国经济宪法中各种不同元素之间复杂的相互依赖关系(公司法、产权法、税法、劳工法等)。 秩序政策是政策范式的名称,探讨如何整合规范市场经济嵌入的法制框架中的不同元素。按照哈耶克对规则秩序和行动秩序的有用区分(1969),弗莱堡学派的理论范式可被认为是关注规则秩序的不同和变化如何导致出现的行动秩序的不同和变化。而政策范式可被认为是关注如何通过经济宪法和规则秩序的适当改革,完善已然的经济秩序和行动秩序。 弗莱堡学派奠基人坚信自己遵循古典自由主义传统,他们强调,和其他一些自由主义派别不同,自由市场秩序不可能在政府缺席的情况下简单形成,自由市场秩序并非自然产物而是政治文化作用的结果,其基础是需要悉心培育出来的能够维持并且运作良好的宪法秩序(Boehm 1937:74,120f.)。鉴于此,他们认为应该与放任自流的自由主义保持距离,因为该派不能够正确评价政府在建立和维系一个使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运行的规则和机制框架上起到的积极作用(Eucken 1938:81;1900:374f.)。 他们强调区分在一个适当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市场的自发运行和这个框架本身的建立。换言之,他们清楚地将"非宪法"层面的市场竞争在给定规则下运行和在宪法层面的市场竞争赖以运行的规则的建立和执行加以区别。 弗莱堡学派秩序自由主义者认为,就其本质,自由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一种自由竞争秩序:在该秩序下经济主体在法律上平等,自愿交换和自愿达成契约是协调经济活动的唯一方式(Boehm 1937:105)。他们清楚地知道平等和自愿原则不可能完全实现,因此并不用它们来描述现存"市场经济"的特征。相反,他们视这些原则为评判既有经济秩序及其改革可能性的规范标准,及能够在宪法改革中提供指导的参照标准(同上:124f.)。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自由主义运动被他们认为是迈向符合这些标准的经济秩序的一大步(Eucken 1982:124;1990:276),这标志着由封建社会向欧肯所描述的私法社会(Privatrechtsgesellschaft)或民法社会(Zivilrechtsgesellschaft)的转变。他们认为,这些运动的推力是把拥有"特权"的封建社会变成拥有平等权利自由人的私法社会的思想(Boehm 1989:54;1980:140)。"在这个社会里的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即在私法下作为人的地位"(1989:46;1980:107)。 伯姆和欧肯强调,建立和维系一个运作良好的竞争性市场秩序,不仅需要用自由贸易和契约自由代替封建特权和限制,同时必须制定一个全面的支持竞争、应对反竞争利益的经济宪法。弗莱堡学派研究纲领的全部逻辑在于区分在宪法层面上针对一个社会的经济宪法做出的政治选择,和在低于宪法的层面上、个人在宪法规定的游戏规则下作出的私人选择。其核心思想是游戏规则是由法律管辖范围内全体选民的委托做出的,个体参与者或(立法和司法)体系的成员不能够通过在低于宪法层面上订立私人契约废除或调整这些规则(Boehm 1960:39-44,67)。 秩序自由主义者坚持契约自由--自由达成契约显然对竞争性市场经济非常重要--不能够被用作限制或消除契约自由的目的(Eucken 1982:125;1990:278),正是出于这一点的考虑。 换言之,他们认为,如果准许经济主体通过私人契约避开竞争游戏规则看似强加于他们的限制,那就违背了自由竞争经济的宪政基础(Boehm 1960:27-30;1980:233-236,28)。 这些论述正好概括出弗莱堡学派认为在原则上,卡特尔协定和竞争性经济宪法是不相容的,这些论述也体现了他们如下的观点,即认为"商界自为的法律"(Grossmann-Doerth 1993;Eucken 1989:56) 普遍不能够服务于共同利益,而是可能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增加生产者的利益。如欧肯(1989:32)所述:"我们必须要知道,经济权力集团用来控制彼此行为的规则和规定,是否真的要代替成文法?这种'自为'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了法律秩序?这个问题在现代工业世界非常重要。" 这里卡特尔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因为在这里秩序自由主义者对市场的看法和我开始提到的米瑟斯关于"不受管制的市场"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弗莱堡学派对这个问题的宪法研究思路和米瑟斯学派,比如米瑟斯学说最坚定的支持者之一穆雷·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的观点大相径庭。从"不受管制的市场"观点出发,罗斯巴德认为没有理由反对卡特尔协定。"关于'限制生产'的所有观点",他说,"如果应用于自由市场是一个错误。"(Rothbard 1970:568)。如他所述,自由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在自愿合作的前提下调整各自的行为(同上:566),包括生产者在利润最大时进行生产以及通过和消费者达成自愿交易来寻求收入最大化(同上:571)。他认为卡特尔协定只是生产者之间的自愿协定,它同生产者和消费者自愿交易一样是合法的。如他所说,认为卡特尔协定不道德或损害了一些消费者的主权是毫无根据的。即使在我们看来完全为"限制目的"而建立的"最差劲"的卡特尔,也是如此。(同上:570)在罗斯巴德眼里,呼吁消费者主权原则是对"个人自我主权"人为的片面解释,这种"个人自我主权"是自由市场的基石,它赋予给生产者的能力不应比消费者少。 --值得一提的是,从他的宪政经济学角度出发,詹姆斯·布坎南批评了"自由主义把保护个人普通的自愿交易权利扩展到保护个人可以自愿协议从而限制贸易自由的错误",他在这一问题的立场和弗莱堡学派的精神实质几乎一致。 弗莱堡学派明确赞同苏格兰学派的古典经济学家,他们强调消费者利益是"唯一正当的经济利益"(Eucken 1987:107)。竞争的最重要作用是让企业在直接服务于消费者中追逐自己的利益(Ibid:109),伯姆回顾了亚当·斯密的观点,人性自私的冲动在"竞争的影响下失去了其反社会的方面",他将竞争描述成"以利润为出发点的自由经济的道德支撑",这成为他全部工作的基本主题,如他后来在作品中写的观点:竞争决不是仅仅是一个激励机制,它首先是权力剥夺的工具(Entmachtungsinstrument),……历史上最强大最精妙的权力剥夺工具(伯姆 1960:22)。 弗莱堡的秩序自由主义清楚地表明,追求的工作效率并不像古典自由主义学派所认为的那样产生于市场竞争,它不可能产生于任何无限制的市场竞争过程本身,它只可能产生于所谓的绩效竞争,即力求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的竞争(Eucken 1990:43) 。这种形式的竞争与所谓的限制性竞争(Behinderungswettbewerb)是完全相反的,这种竞争以妨碍其他制造商参与为手段,而非以为了服务消费者利益而提高自身绩效为手段(Boehm 1937:107, 123-127,153; 1960:29, 32; Eucken 1938:81; 1990:267,329,358f.)。按照秩序自由主义学派的观点,为绩效竞争创造并维持适当的规则框架,乃是经济宪法政策或者秩序政策一项真正的、不可推卸的政治任务(Eucken 1990:266f.)。秩序自由主义学派将这项任务比喻为园丁的工作。一名园丁并不需要像一名工程师那样去建造什么东西,他所应该做的是为那些所期待的果实的自然生长提供有利的环境,同时遏制那些妨碍果实成长的因素的发展。正像伯姆(1980: 115; 200)所说的那样,维持一个运行良好的市场经济需要持续不断的看护与栽培,正像创建并维持一个精耕细作的公园那样 。 在弗莱堡学派的观念里,秩序政策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竞争政策。该政策的目标是对追求工作效率的竞争过程进行保护,力求为消费者利益而服务。尽管秩序自由主义学派很清楚,他们希望竞争政策实现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消费者主权,我们还是不得不提及,在他们更详尽地论及此项政策如何实施时还是出现了一些模糊性。这种模糊性的产生源于弗莱堡学派不仅提及了绩效竞争标准,同时还提出了"完全竞争"(vollstaendige Konkurrenz)的概念。由于"完全竞争"概念是结果导向的,它同弗莱堡范式的普遍过程逻辑有些格格不入。在这篇文章的范围内我们没有足够的篇幅来详细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只能概括地指出:即便弗莱堡学派关于竞争政策的基本设想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充实 ,但这并不影响弗莱堡学派中心命题的有效性。这个中心命题就是,一个可以达到高度运作效率的、适宜的竞争秩序,并不是一种自发、自我维系的天赐之物;相反,它的产生与维系都需要积极的营造与培育。至于什么才是能达到这个目的的、最合适的秩序政策,人们大有可讨论的余地。你可能并不同意一些弗莱堡学派奠基者过去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但是你却不得不赞同他们的中心观点,那就是市场竞争并非任意形式的竞争,它需要适宜的游戏规则。 弗莱堡学派的奠基者们的研究集中在"私人经济权力"对一个运作良好的竞争市场秩序所产生的威胁上(Eucken 1990:359),但他们也决没有忽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反竞争策略的深度根源不应该在私有领域本身来寻找,而应当去政治领域里寻找。伯姆(1960: 32)说过,这种经济权力的实质就在于价高质劣的供应商有能力去阻止消费者获得更加具有吸引力的替代品。他知道,在没有法律特权、私法秩序良好的情况下,劣质供应商就很难获得这种力量。他和欧肯都知道,他们在"私人经济权力"大题目下讨论的许多问题实际上是不适当的政府干预、或不完善的现存法律-制度框架的间接后果。正如欧肯曾经说的那样(1989:33):"垄断的形成可以是国家自己鼓励下的产物。譬如,(国家)通过专利政策,贸易政策,税收政策等等(鼓励了垄断的形成)。这是近来时有发生的事。国家先是鼓励私人经济权力的形成,接着就部分地倾向依靠于它。" 事实上,在他们所发起的研究纲领中最核心的部分,也是同现代政治经济学最接近的部分,就是弗莱堡秩序自由主义学派所说的"再封建化"。在现代经济学中,它有另一个名字,叫作寻租 (Streit 1992: 690f.)。如前所述,秩序自由主义者们认为,一个竞争市场秩序的本质特点应当是一个没有特权、非歧视的宪法秩序。在这样的秩序下,经济行为主体拥有在法律上平等的地位。同时,秩序自由主义者们认为自由主义原则的本质在于"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发放特权"(Boehm 1989:57; 1980:141)。相应地,秩序自由主义者们认为,任何形式的特权发放,都违反了一个竞争市场秩序赖以建立的根本准则,同时也违反了追求市场秩序与无特权的私法社会的基本宪法承诺(Boehm 1980:164)。弗莱堡秩序自由主义者们在寻租问题上的明晰性决不逊色于现代公共选择学派的贡献,他们描述了一种毁灭性的政治动力机制,它在政府与立法者被赋予发放特权的权力的地方不可避免地扩展,它所带来的后果就是特殊利益集团会来寻求获得这种特权。就像伯姆(1989:66; 1980: 166)所说的那样,政府"总是不断面临着迎合众多压力集团相互冲突要求的诱惑。……这种趋势是事物之天性使然这一事实使其成为必须严肃对待的体制弊端" 。 秩序自由主义者们用他们的市场竞争的宪法思路清楚地阐述了竞争秩序必须被看作是一种公共物品。同时,就像其他公共物品那样,必须明确区分个人享受公共物品所带来的利益和其对参与制造这个公共物品的兴趣,区分这两种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换言之,如果将竞争秩序看作是公共物品,就必须区分,一方面,个体是否有意享受竞争市场环境所能够提供的益处;而另一方面,是否自愿地受制于竞争市场秩序的宪法约束(Boehm 1960:165)。如伯姆(1989:63f.; 1980: 158)所说,立法者与政府按照"宪法的授权……来创造、维持和管理一个能够保证自由市场良好运行的管理框架",是符合所有公民的利益的。但是,这些共同利益并不能够阻止"任何一个或一组参与者可能通过违反规则,以其他参与者的损失为代价来获取利益"(Boehm 1989:64; 1980:158)。他们可能明目张胆地违规,譬如组建卡特尔,也有可能通过院外集团的游说来获取特权。伯姆认为,(1980:158f.)后一种战略尤为具有吸引力,"在这种情况下,(违规的个体)不必再承担行骗而引起的公愤,他所需要做的,就是说服立法者或政府,将违规行为上升为……一种政府行为……保护性关税,税收特权,直接补贴,价格支持,支持创建垄断或'有秩序的市场'所需要的启动资助都可以(取代直接违规而)成为(违规者的)目标。……恰恰是国家自身被驱动着为了某一集团利益而不惜违背规则和秩序,损害其他集团和公民的利益。" 尽管从未使用过"公共物品"这一说法、也从未使用过博弈论,秩序自由主义者们还是十分清晰地意识到,"竞争游戏"在一定意义上正好反映了囚徒困境。即,尽管每个参与者在竞争体制下都比在其他可能的体制下要来得更好,但是如果一个人逃脱了竞争施加的限制,则会有利可图。但是,如果每个人都成功地不遵守竞争对他施加的限制,那么整个体制就会退化为彻头彻尾的保护主义体制,这是任何人都不希望看到的。如果在保护主义体制与自由主义体制中二选一的话,没有人会选择保护主义体制。为了规避这种困境,使所有人只有通过对一种维护竞争的经济宪法作出承诺而才能获益,必须满足的前提是:政府必须有效施行竞争的游戏规则来保证每个参与者对竞争经济宪法所做出的承诺都是可信的。同时,如果个人企图通过私人谋划或政治手段来逃避竞争,将被看作是违背上述承诺、违背游戏规则(Boehm 1937: 126)。在秩序自由主义者们诊断背后的逻辑是,竞争市场秩序无法自发生长、自动维系,它需要秩序政策的支持。用博弈论的话语来说,秩序政策的核心任务就是,让参与游戏的经济主体都能成功规避囚徒困境。 在规定了国家的任务是扮演"竞争秩序的护卫者"(Eucken 1990:327)以后,弗莱堡的秩序自由主义者们发现他们自己正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困境。弗莱堡学派的逻辑暗示着,为了解决竞争秩序这个问题,需要一个代理人,那就是政府,但是同时政府又是造成它所要修正的一系列缺陷的一个主要因素。他们不可能天真地设想,一个没有任何附加限制的"国家"会自动地按照公共利益来行事。相反,弗莱堡学派明白地批评说,认为可以相信政府乃是公共物品的一个仁慈且全知的代理的想法无异于白日做梦(Eucken 1932:323; 1990:331)。同时,弗莱堡学派也坚称,现存政治秩序也不应该被看作一种不可更改的宿命,相反,它可以、并且也应该与时俱进,不断接受改革(Eucken 1990:338)。此外,弗莱堡学派也十分清楚,他们所面临的真正挑战无论在政治还是在经济领域都同样艰巨,那就是:创建一个能够致使自利的普通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按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行事的框架(Eucken 1940:490f.)。换言之,弗莱堡学派已经认识到了,解决寻租问题的方法最终还是要到政治宪法中去寻找(Eucken 1990:327)。这个看法同现代宪政经济学的观点已经很接近了。弗莱堡学派认为,在国家被赋予竞争经济宪法可靠护卫者的使命之前,"国家"的宪法秩序,或者说是政治方面的游戏规则需要进行改革(同上,334)。弗莱堡学派当然意识到,由于这样的改革又必须通过政治进程来进行,因此,这个双重宪法(twofold constitution)问题是否能够得到解决就没有了保证。但是对弗莱堡学派来说,尽管如此,他们也没有理由回避这个问题。 上述困境的存在并非是由于弗莱堡学派的研究工作有什么不妥。这是事物之本性使然。弗莱堡学派研究纲领的奠基人并未假装他们有能力给出一个轻率的答案,这体现了他们的知性真诚。弗莱堡学派经常使用、又经常被其他人误解的一个说法就是,规避压力集团的影响需要一个"强国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倾向于一个拥有大量不受限制权力的专制国家。相反,弗莱堡学派的秩序自由主义者们特别明确地指出,是国家机构与活动的现代扩展使其成为了"利益集团手中的玩物"(Eucken 1990:326; Bohm 1980:258) 。弗莱堡学派用"强国家"简略地描述出一个受制于某种政治宪法的国家,而这种宪政保证了政府不会成为特殊利益集团寻租的靶子 。至于这样一个宪法将带来什么,即一个可以有效防止寻求特权与发放特权的动力机制的宪法保证应当如何被建立起来,弗莱堡学派并未对此作详细的讨论。但是弗莱堡学派一定会同意这种普遍的建议,即政府与立法者必须被禁止发放特权、从而对一些公民进行歧视的权威和权力。 尤其是欧肯强调将秩序政策的逻辑从经济宪法领域推及到政治宪法领域的重要性。他很明确地说道,正如适宜的经济宪法需要秩序政策来创建和维持一样,适宜的政治宪法同样需要秩序政策来创建与维持 。欧肯的英年早逝使得他没能够来得及将秩序政策的理念运用于政治领域。但是,他和伯姆所共同开创的范式却清晰地体现出将这种逻辑从市场舞台延展到政治舞台的趋势。从这个角度来说,同样重要的一点就是,宪政政治经济学的研究纲领可以被看作是弗莱堡传统的一个天然补充。 弗莱堡学派的秩序自由主义与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对于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的重大贡献在于,它们都唤起了我们对于自由主义范式中的宪法维度的意识。这种意识在强调"不受管制的市场"的自由主义教条里显然阙如。弗莱堡学派的研究纲领引起了人们对于这样一个事实的关注,那就是自由主义的关于自由社会与市场竞争的理想实际上是一个宪法理想。这样的理想必须通过宪法的方式来得以具体化,即通过它所提倡的具体游戏规则,同时,正是由于它作为一种宪政体制的魅力,才使它具有说服力。这样的洞见意味着,在推进一个自由社会的宪法秩序倡议时,一个自由主义者最终付诸的是人民的宪法利益。在终极分析里,他对"自由秩序"的呐喊无异于宣称:这样的一种秩序,能比其他任何可能的秩序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共同的宪法利益。 布坎南的宪政自由主义一个尤为重要之处就在于他对于宪法这个主题的补充。他坚持认为,坚定的自由主义不能将个人自由选择和自愿缔约的规范仅仅限制在市场交易这样的非宪政层面上,而必须将这种规范延展到宪法选择与宪法契约的层面上 。布坎南的卓越超群之处就在于,他将自愿合作的自由主义理想从市场选择拓展到宪法选择、从交易契约拓展到社会契约,因而也就显示了,可以将古典自由主义范式从其传统的、市场中的自愿交换与自由选择普遍化至宪法抉择的层面。这样,布坎南的学说就从一个重要的方面对弗莱堡学派早先的结论进行了补充。
参考文献
B?hm, F. 1937. Die Ordnung der Wirtschaft als geschichtliche Aufgabe und rechtssch?pferische Leistung. Stuttgart and Berlin: W. Kohlhammer (Vol. 1 of Ordnung der Wirtschaft, ed. by F. B?hm, W. Eucken and H. Gro?mann-Doerth). B?hm, F. 1950. Die Idee des Ordo im Denken Walter Euckens. ORDO - Jahrbuch für die Ordnung von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3,XV-LXIV. B?hm, F. 1960. Reden und Schriften. Karlsruhe: C.F. Müller. B?hm, F. 1973. Eine Kampfansage an Ordnungstheorie und Ordnungspolitik - Zu einem Aufsatz in Kyklos, ORDO - Jahrbuch für die Ordnung von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24, S. 11-48. B?hm, F. 1980. Freiheit und Ordnung in der Marktwirtschaft. Baden-Baden: Nomos. B?hm, F. 1982. The Non-State ('Natural') Laws Inherent in a Competitive Economy. In Stützel W. et al. (eds.), 107-113. B?hm, F. 1989. Rule of Law in a Market Economy. In Peacock, A. and Willgerodt, H. (eds) 1989, 46-67 (English translation of "Privatrechtsgesellschaft und Marktwirtschaft" in B?hm 1980, 105-168). B?hm, F., Eucken, W. and Grossmann-Doerth, H. 1989. The Ordo Manifesto of 1936. In Peacock, A. and Willgerodt, H. (eds) 1989, 15-26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German as "Unsere Aufgabe" in B?hm, F. 1937, VII-XXI). Buchanan, J.M. 1977. Freedom in Constitutional Contract. College Station: Texas A&M University Press. Eucken, W. 1932. Staatliche Strukturwandlungen und die Krise des Kapitalismus. Weltwirtschaftliches Archiv 36, 297-323. Eucken, W. 1938. Die ?berwindung des Historismus. Schmollers Jahrbuch 62, 63-86. Eucken, W. 1940. Wissenschaft im Stile Schmollers. Weltwirtschaftliches Archiv 52, 468-506. Eucken, W. 1942. Wettbewerb als Grundprinzip der Wirtschaftsverfassung. In Schm?lders, G. (ed.), Der Wettbewerb als Mittel volkswirtschaftlicher Leistungssteigerung und Leistungsauslese.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Schriften der Akademie für Deutsches Recht, Gruppe Wirtschaftswissenschaft, Vol. 6). Eucken, W. 1982. A Policy for Establishing a System of Free Enterprise. In Stützel, W. et al., 115-131 (Excerpts in English translation from Eucken 1990). Eucken, W. 1989 (orig. 1939). Die Grundlagen der National?konomie (9th ed.). Berlin: Springer (English translation Eucken 1992). Eucken, W. 1990 (orig. 1952). Grunds?tze der Wirtschaftspolitik.(6th ed.) Tübingen: J.C.B. Mohr (Paul Siebeck) (Excerpts in English translation published as Eucken 1982). Eucken, W. 1992. The Foundations of Economics - History and Theory in the Analysis of Economic Reality. Berlin, New York: Springer. (Reprint of the first Enlish edition published 1950 by William Hodge, London). Grossekettler, H.G. 1989. On Designing an Economic Order. The Contributions of the Freiburg School. In Walker, D.A. (ed) Perspectives on the 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 Vol. II, Aldershot: Edward Elgar, 38-84. Gro?mann-Doerth, H. 1933: Selbstgeschaffenes Recht der Wirtschaft und staatliches Recht. Hartwell, R.M. 1995. A History of the Mont Pelerin Society. Indianapolis, Ind.: Liberty Fund. Hayek, F.A. 1944. The Road to Serfdom.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Hayek, F.A. 1960.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Hayek, F.A. 1969. Rechtsordnung und Handelnsordnung. In Freiburger Studien, Tübingen: J.C.B. Mohr (Paul Siebeck), 161-198. Hayek, F.A. 1973. Rules and Order. Vol. 1 of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London and Henley: Routledge & Kegan Paul. Hayek, F.A. 1976. 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 Vol. 2 of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London and Henley: Routledge & Kegan Paul. Kasper, W. and Streit, M. 1993. Lessons from the Freiburg School. 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Freedom and Prosperity. The Center for Independent Studies, Australia. Mises, L.von 1949. Human Action - A Treatise on Economics. New Have: Yale University Press. Mises, L.von 1985. Liberalism in the Classical Tradition. 3rd edition. San Francisco: Cobden Press. Peacock, A. and Willgerodt, H. (eds) 1989. Germany's Social Market Economy: Origins and Evolution. London: MacMillan. R?pke, W. 1960. A Humane Economy - The Social Framework of the Free Market. South Bend, Ind.: Gateway Editions. R?pke, W. 1961. Bl?tter der Erinnerung an Walter Eucken. ORDO - Jahrbuch für die Ordnung von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13: 3-19. Rothbard, M.N. 1970. Man Economy and State - A Treatise on Economic Principles. Vols. I and II. Los Angeles: Nash Publishing. Sally, Razeen 1996. Ordoliberalism and the Social Market: Classical Political Econmy from Germany. New Political Economy 1, 233-257. Streit, M. 1992. Economic Order, Private Law and Public Policy - The Freiburg School of Law and Economics in Perspective.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148, 675-704. Streit, M. 1994. The Freiburg school of law and economics. In P.J. Boettke (ed.), The Elgar Companion to Austrian Economics. Aldershot: Edgar Elgar, 508-515. Stützel, W. et al. 1982. Standard Texts on the Social Market Economy. Stuttgart and New York: Gustav Fischer. Tumlir, Jan 1989. Franz B?h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constitutional Analysis. In Peacock, A. and Willgerodt, H. (eds) 1989, German Neo-Liberals and the Social Market Economy. London: MacMillan 125-141. Vanberg, V.J. 1997. Die normativen Grundlagen von Ordnungspolitik. In Ordo - Jahrbuch für die Ordnung von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48, 707-726. Vanberg, V.J. 1998. Freiburg School of Law and Economics. In: Peter Newman (ed.), 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and the Law. Vol. 2, London: MacMillan, 172-179. Vanberg, V.J. 2001. Markets and regulation - The contrast between free-market liberalism and constitutional liberalism. In: V.J. Vanberg, The Constitution of Markets - Essays in political econom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7-36, 137-144. Vanberg, V.J. 2002: Soziale Sicherheit, Müller-Armacks 'Soziale Irenik' und die ordoliberale Perspektive, in: Rolf H. Hasse und Friedrun Quaas (eds.), Wirtschaftsordnung und Gesellschaftskonzept, Bern: Haupt, 227-260. Willgerodt, H. and Peacock, A. 1989. German Liberalism and Economic Revival. In Peacock, A. and Willgerodt, H. (eds) 1989, 1-14.
翻译者:李鹤,陈晨,李隽 校对者:史世伟、冯兴元
本文版权属于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如需转载敬请与本站联系。欢迎转载。
|